公司注冊后的債務如何承擔
如何起訴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法律主觀:
很多公司、企業經營者知道“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有限”意味著股東只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以股東依法出資、依法經營公司為前提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股東不以出資為限,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1、虛假出資《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2、出資不到位《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3、抽逃出資《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9)脫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后,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脫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并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公司法》第185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7、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8、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10、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11、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公司法解釋二》第23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12、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13、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4、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公司法》第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以其注冊資本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主觀:
有限責任公司 以注冊資本為限承擔 債務 ,我國 公司法 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已經沒有限制,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 法規 以及國務院決定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的股東認購公司的股份所應繳納股本的總額。它是有限責任公司最初的對外承擔物,也是公司存在、發展的物質基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經核準登記后,就成了法定資本,不得隨意改變,如需增減,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條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由股東一次認繳,因而始終是與發行資本相等的。同 股份有限公司 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確定性。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如何承擔債務
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債務的方式:
1、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
1、通常情況下,法定股東數須是50人以下,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和職權及議事的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項與清算辦法、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債務的方式,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怎么理解,公司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代理人,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分析
法人職責是指一種以法人產業為根底的有限職責。法人產業是法人對外承當民事職責的根底。法人的職責的本質是一種法人產業有限職責。法人建立后,在正常的經營活動進程中所發生的對外職責無疑應為法人的職責,應由法人來承當。但法人在經濟活動進程中,它不是靜態的,而是在不停地動態地變化,法人從建立到后來的可能被吊銷、閉幕或破產。法人建立時的職責承當的設置決議了在法人關閉后的職責承當的問題。我國目前沒有無限責任公司或兩合公司(個人獨自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不能稱公司),注冊資本也采用實收資本制,即公司注冊資本必須一次實際到位(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允許注冊資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所負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注冊資本全部實際到位,且事后沒有抽逃資金的情況下才承擔有限責任。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有限責任公司當中,公司的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