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履行義務如何認定(代理人未履行代理義務的情形不包括)
民法中的代理人的義務是什么?代理權行使的限制又是什么?
民法中的代理人(受托人)的義務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而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4)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 代理權行使的限制: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
第二、代理人只能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第三、代理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行使代理權。
第四、代理人一般應當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擅自轉委托。
轉委托,又稱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
第五、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所謂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是指代理人違法行使代理權的情況。其構成要件包括:(1)代理人擁有代理權;(2)代理人在違反法律有關代理權行使的規則、要求的情況下行使代理權;(3)已經或可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其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其二、雙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同一項法律行為。
其三、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而為的代理行為。
國際商法中 代理關系中,代理人的義務有哪些?
代理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項:
(1)忠實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職責。代理人應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權范圍內積極、認真、有效地進行代理行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職責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損失的,代理人應對本人負賠償責任。代理人不得從事任何有損于委托人利益的行為。這既是一般倫理的要求,又是法律規定的代理人的義務。代理人在為代理行為時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而根據代理屬于有償或無償,代理人所盡到的義務也并不相同。在無償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應當盡到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所謂的同一的注意義務,對此義務的違反則構成具體的輕過失;而在有償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應當負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否則構成抽象的輕過失。
我國《合同法》第399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原則上應當遵從本人的指示。本人的指示,是在代理過程中本人以自己的意思干預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的意思表示的自由,由于代理的效果歸屬于本人,且通常本人更清楚后果對于自己的利害,因此,代理人應遵從本人指示。但在法定代理的情況下,以及本人有充足理由證明本人的指示不利于本人的利益,且當本人知道這種不利的存在時可以推定本人不會為指示時,則應當解釋為代理人不負擔遵從本人指示的義務,但應當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時告知被代理人。
(2)將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及時移轉給委托人。獲得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是代理人從委托人那兒取得報酬或擁金的主要依據,代理人應及時將這些權利和收益移轉給委托人,不得無故延誤,更不得據為已有。
(3)負擔一定的報告義務。我國《合同法》第401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代理人的報告義務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在代理活動進行中,代理人應該將與代理活動相關的重要信息報告給委托人,告知委托人代理活動進展的情況;另一方面是當代理活動結束時,代理人應該將代理活動的最終結果報告給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承擔相應的代理結果。
(4)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往往比較容易接觸到被代理人的秘密,當此種秘密不具有違法性時,代理人當然要承擔保密義務。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在代理合同終止之后,均不得把代理過程中所得到的有關委托人的保密情報、資料或其他商業秘密向他人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利用這些情報、資料同委托人進行不正當的業務競爭。
(5)原則上不得將代理權轉委托給他人。代理人應根據委托親自進行代理行為,因為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而產生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代理人不得把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權再委托給其他人,讓別人替他履行代理義務。但在法律允許的特定情形下,轉委托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