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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確定原因(最高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時間)

          2024.01.11 344人閱讀
          導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額抵押權的債權確定

          法律分析:最高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何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

          最高額抵押的實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數額已確定;二是債權已到履行期。故當事人除規定決算期外,還應當規定債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額抵押而言,債權數額的確定是其中的主要問題。根據《物權法》第206條的規定,抵押權人的債權在下列情況下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債權的確定對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那種情況可以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

          法律分析:(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債權確定期間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實踐中,最高額抵押權人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確定債權額的請求權,而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抵押人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債權確定的期間進行約定。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問,抵押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賣或者變賣。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有哪些事由

          法律主觀: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的事由有: 1.不可能出現新的債權; 2.債務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4.對債權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應當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額抵押權人債權確定的情形,請舉例說明。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例如:2007年1月1日,丙為甲和銀行的連續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的債權在2008年1月1日確定,則在2008年1月1日,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例如:2007年1月1日,丙為甲和銀行的連續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但未約定債權確定期間,則2009年1月1日后,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可以請求確定債權,比如2009年2月1日,抵押權人請求確定債權,則2009年2月1日,債權確定。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例如:2007年1月1日,丙為甲和銀行的連續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但未約定債權確定期間,2007年6月1日,甲和銀行解除借款合同,則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抵押權人的債權在2007年6月1日確定。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例如:2007年1月1日,丙為甲和銀行的連續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但未約定債權確定期間,2007年6月1日,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則抵押權人的債權在2007年6月1日確定。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例如:2007年1月1日,丙為甲和銀行的連續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但未約定債權確定期間,2007年6月1日,甲公司破產,則抵押權人的債權在2007年6月1日確定。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在進行確定最高額 抵押權 所擔保的債權的時候,我們是有一定的條件和要求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夠被確定。那么,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的事由有哪些呢?我們怎么進行確定呢?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事由有哪些 根據 物權法 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債權確定期間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實踐中,最高額抵押權人為了防止 抵押 人任意行使確定債權額的請求權,而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抵押人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額 抵押合同 中對債權確定的期間進行約定。所以,對確定債權的期間進行約定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重要內容。當事人約定的確定債權期間屆滿,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即自行確定。這里需要區分兩組概念:一是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與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前者是指最高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約定的,用以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的時間;后者是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期間,根據本法第202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 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與主債權的 訴訟時效 一致。所以,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一般長于當事人約定的確定債權的期間;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與最高額抵押中的 債務清償 期。最高額抵押中的債務清償期指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的期間。當事人約定的確定債權期間屆至,債務的清償期未必屆至。當事人可以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以債務的清償期為確定債權的期間,也可以在債務清償期外另約定確定債權的期間。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即使有約定,但約定的期間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債權確定時間?對這個問題.國外的做法主要有兩種:一是規定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可以隨時要求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一是規定一個債權確定的法定期間,如日本 民法典 規定,最高額抵押人白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時起經過三年,可以請求確定債權原本。本法采納了第二種做法,明確規定,沒有約定確定債權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這樣規定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對連續性的交易提供擔保,連續性交易一般會持續一段時間,如果允許當事人隨時要求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就意味著一方當事人,特別是抵押人有可能在很短時問內就要求確定債權額,這無疑與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的目的不相符合;二是在當事人對確定債權額的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楚的情況下,規定一個法定的確定債權額的期問,可以使最高額抵押權的地位因法定期間的存在而較為安穩.抵押權人不必時時顧慮抵押人行使確定請求權。這對于穩定最高額抵押關系是有好處的。本條規定的“二年”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其起算點是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根據本法第187條、第188條的規定,如果以建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不動產權 益作最高額抵押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為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之日;如果以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作最高額抵押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為最高額抵押 合同生效 之日。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在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確定。這里的“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連續交易的終止。如果最高額抵押是對連續交易提供擔保,則連續交易的結束日期就是債權額的確定時間,即使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法定確定期間還沒有屆至,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確定;二是最高額抵押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消滅而導致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比如在連續的借款交易中,借款人的嚴重違約致使 借款合同 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被解除,新的借款行為自然不再發生。這種關系終止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自然也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債權額的確定時間也不受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定確定期間的影響。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問,抵押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賣或者變賣。 抵押財產被拍賣、變賣的價格直接影響到最高額抵押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為確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時,最高額抵押權人一般都希望被擔保的債權額盡早確定。此外,查封、扣押抵押財產實際上隔斷了抵押財產與擔保債權的關系,也脫離了最高額抵押人和最高額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的影響和控制,因此,無論是從保護最高額抵押權人、其他 債權人 利益的角度,還是從穩定擔保關系的角度,都應當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需要注意的是,被擔保的債權額因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而確定的,除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最高額抵押權人仍可以就被確定的擔保債權額對抵押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這種優先受償權優先于一般債權,也優先于排在其后的其他 擔保物權 。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債務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所產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債務人、抵押人進入破產程序或者 清算 程序。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根據本法第203條的規定,債務到期是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定事由,因此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使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成為必要;抵押人進入破產程序的,其所有的財產(包括最高額抵押財產)都由 破產管理人 占有和支配,但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抵押人被宣告破產也使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成為必要。同理,在債務人、抵押人被撤銷的情況下,債務人或者抵押人進入清算程序也需要確定擔保債權額。需要強調一點。根據破產法第132條的規定,破產法施行后,破產人在破產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受償。破產法第109條規定的就是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在債務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時,最高額抵押權.人受擔保的債權額確定,但其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受破產法第132條的影響。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兜底性條款。除了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規定的可以確定債權額的法定事由外,在本法其他條款或者其他法律中也有可能規定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如根據本法第203條的規定,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事由時,最高額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而最高額抵押權人行使最高額抵押權的基礎就是擔保債權額的確定,所以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事由就意味著擔保債權額的確定。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的確定將產生以下法律效力:一是最高額抵押權轉變為普通抵押權。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二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的范圍。被擔保債權額確定時存在的主債權,不論其是否已到清償期或者是否附有條件,均屬于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范圍。被擔保債權確定時存在的被擔保主債權的利息、 違約金 、 賠償金 ,不論在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也屬于被擔保債權的范圍。但是在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后才發生的主債權不屬于被擔保債權的范圍;三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后,一旦債權到期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可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但優先受償的額度不得超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最高擔保額。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為限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綜上所述,關于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我們要注意,在進行確定的時候,在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確定。另外,如果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那么,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他們可能也會破產或撤銷。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有哪些事由

          法律分析: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的事由有: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債權確定期間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在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確定。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問,抵押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財產被拍賣、變賣的價格直接影響到最高額抵押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為確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時,最高額抵押權人一般都希望被擔保的債權額盡早確定。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債務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所產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債務人、抵押人進入破產程序或者清算程序。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的情形?

          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因此,抵押雙方一般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債權確定的期間,決算期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一個重要內容。該約定應當在設定抵押權之時或者在設定抵押權之后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作出,且該約定應當登記,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另外,如果最高額抵押定有存續期間,并已經登記,該存續期間屆滿之時,就可以認為是決算期。2.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如果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他們可以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這里的“二年”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其起算點是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另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均可請求確定債權。在確定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時,一般要區分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最高額抵押是為了擔保未來一定時間內所發生的多筆債權,因此,在這一定期間內,被擔保債權是不確定的,這也是最高額抵押與普通抵押的不同之處。如果在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不可能再發生,此時最高額抵押的債權即為確定。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財產被拍賣、變賣的價格直接影響到最高額抵押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為確保最高額抵押權人債權利益,在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時,應當使被擔保的債權額得以確定。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如果債務人和抵押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那么,它們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就必須被特定,否則,難以清理其債務并進入清算程序。如果宣告破產或者撤銷的裁定或決定又被撤銷,則債權并不被確定。這里的宣告破產并不包括重整程序的開始,因為重整程序與破產不同,其以再建為目的,所以不應當使債權被確定。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物權法》第206條還規定,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債權也可以被確定。這實際上是一個兜底條款,它使得其他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設定最高額抵押中債權確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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