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要符合哪些條件(下列的敘述哪些符合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權舉個例子
一、最高額抵押權舉個例子
法律分析:比如一個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了房產抵押,該房產評估作價1000萬,那么最高額抵押貸款的額度就是1000萬,公司幾次貸款的話,只要貸款總額在1000萬內,銀行擁有對房產的最高額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二、不動產抵押的例子?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并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于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并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并約定年利率20%,一年后歸還本息,并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
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某還不出錢,后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分析】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對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尚未生效,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房產抵押的特別實例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
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若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并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四、公司房產抵押給個人合法嗎
公司房產可以做抵押。但是要有一個抵押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中有房產局進行抵押登記。拿你們彼此有效的身份證是必須的,提供抵押方還要拿房產本,如果這里有不完善的地方,到房產局他還會告訴你,應當補充的資料。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并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一、房產抵押在險
房產抵押在擔保公司的風險包含:
(一)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二)租賃權對抗抵押權的風險;
(四)土地用途變更的風險;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六)以單位房改房設定抵押;
(七)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
(八)抵押房產評估價格的風險;
(九)房產處置執行難。
二、關于房產抵押給個
當事人僅就抵押房產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合同并不導致抵押權的產生。從法律上講,房地之間就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債權抵押權尚未產生,訂立抵押合同,屬于一種債權行為。抵押合同的履行,予以抵押登記,才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對違反國家抵押登記予以堅決的否定,即使當事人雙方意能承認其法律效力,而只對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設立登記,承認其法律效力。這種以國家行為直接強制干預的目的,登記,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房地產已設立抵押而使自己遭受不測的損害,從而保證抵押權的順利實現。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并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注意: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 是質押貸款?
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就是抵押貸款,不是質押貸款。
抵押和質押最大區別是:
抵押物,不需要實物交付的。如:房子抵押,房子是不用交給銀行的,房子的使用、占有仍然是由你來支配的的。
質押品,是需要實物交付的。如:用電腦一臺作質押品,在質押期間這臺電腦要交給銀行保管的。
最高額抵押擔保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額 抵押擔保 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額抵押擔保適用的情形有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 抵押權 人或者 抵押 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債務人 、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等六大情形。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債權確定期間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實踐中,最高額抵押權人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確定債權額的請求權,而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抵押人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額 抵押合同 中對債權確定的期間進行約定。所以,對確定債權的期間進行約定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重要內容。當事人約定的確定債權期間屆滿,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即自行確定。這里需要區分兩組概念: 一是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與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前者是指最高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約定的,用以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的時間;后者是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期間,根據本法第202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 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與最高額抵押中的 債務清償 期。最高額抵押中的債務清償期指債務人履行 債務 的期間。當事人約定的確定債權期間屆至,債務的清償期未必屆至。當事人可以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以債務的清償期為確定債權的期間,也可以在債務清償期外另約定確定債權的期間。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即使有約定,但約定的期間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債權確定時間?對這個問題.國外的做法主要有兩種: 一是規定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可以隨時要求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 二是規定一個債權確定的法定期間,如日本 民法典 規定,最高額抵押人白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時起經過三年,可以請求確定債權原本。本法采納了第二種做法,明確規定,沒有約定確定債權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這樣規定主要基于兩點考慮: 一是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對連續性的交易提供擔保,連續性交易一般會持續一段時間,如果允許當事人隨時要求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就意味著一方當事人,特別是抵押人有可能在很短時問內就要求確定債權額,這無疑與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的目的不相符合; 二是在當事人對確定債權額的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楚的情況下,規定一個法定的確定債權額的期問,可以使最高額抵押權的地位因法定期間的存在而較為安穩.抵押權人不必時時顧慮抵押人行使確定請求權。這對于穩定最高額抵押關系是有好處的。本條規定的“二年”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其起算點是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根據本法第187條、第188條的規定,如果以建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不動產權 益作最高額抵押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為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之日;如果以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作最高額抵押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為最高額抵押 合同生效 之日。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在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確定。這里的“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連續交易的終止。如果最高額抵押是對連續交易提供擔保,則連續交易的結束日期就是債權額的確定時間,即使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法定確定期間還沒有屆至,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確定; 二是最高額抵押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消滅而導致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比如在連續的借款交易中,借款人的嚴重違約致使 借款合同 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被解除,新的借款行為自然不再發生。這種關系終止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自然也確定。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問,抵押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財產被拍賣、變賣的價格直接影響到最高額抵押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為確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時,最高額抵押權人一般都希望被擔保的債權額盡早確定。此外,查封、扣押抵押財產實際上隔斷了抵押財產與擔保債權的關系,也脫離了最高額抵押人和最高額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的影響和控制,因此,無論是從保護最高額抵押權人、其他 債權人 利益的角度,還是從穩定擔保關系的角度,都應當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債務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所產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債務人、抵押人進入破產程序或者 清算 程序。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根據本法第203條的規定,債務到期是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定事由,因此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使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成為必要;抵押人進入破產程序的,其所有的財產(包括最高額抵押財產)都由 破產管理人 占有和支配,但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 擔保物權 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抵押人被宣告破產也使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成為必要。 需要強調一點。根據破產法第132條的規定,破產法施行后,破產人在破產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受償。破產法第109條規定的就是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兜底性條款。除了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規定的可以確定債權額的法定事由外,在本法其他條款或者其他法律中也有可能規定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如根據本法第203條的規定,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事由時,最高額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而最高額抵押權人行使最高額抵押權的基礎就是擔保債權額的確定,所以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事由就意味著擔保債權額的確定。 綜上,抵押人在進行自身財務抵押時要注意這些財務的所有權是否沒有爭議,如果存在爭議將無法作為你的財產進行抵押;抵押權人也要注意所收的抵押財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具有可抵押性。在抵押時雙方一定要認真閱讀合約并簽字,避免今后發生糾紛。
新密房產銀行抵押貸款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貸到款
申請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于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符合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8、住房抵押貸款根據年齡可以貸到69歲。
房產抵押貸款流程:
1、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2、準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3、面簽銀行;
4、銀行報卷和審批;
5、銀行審批通過后,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并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記;
7、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8、視情況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
9、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10、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住房抵押貸款申請資料:
1、房產證(房屋抵押銀行貸款中房產證、土地證是必須要給銀行抵押的);
2、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3、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
4、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5、收入證明(這個證明對房屋抵押銀行貸款的貸款成功情況以及,最高的額度有比較大的影響。);
6、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請提供出生證;
7、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請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銀行對帳單;
8、為提高房子抵押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折、車輛行駛證等等)。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法律主觀:
最高額抵押的實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數額已確定;,(二)債權已到履行期。,故當事人除規定決算期外,還應當規定債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額抵押而言,債權數額的確定是其中的主要問題。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抵押權人的債權在下列情況下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后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債權的確定對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與普通抵押相比,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所擔保債權一般為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特定債權。普通抵押隨所擔保的主債務的成立而成立,具有從屬性和特定性;而最高額抵押在設定時所擔保的是尚未發生的債權,突破了普通抵押權成立上的附隨性,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過,最高額抵押權設定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范圍。,(二)必須預設最高額度。最高額抵押權設立時,由于主債權尚未發生,因此必須設定一個抵押擔保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在此限額內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三)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一定期間”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期間,一般情況下,在最高限額內,凡是發生在該“一定期間”內的債權都屬于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該“一定期間”是判斷某一債權是否屬抵押擔保債權的時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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