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除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有哪些
收養關系解除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1、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 解除收養關系 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準予解除。 2、由于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3、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捎杞獬?4、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符合什么條件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分析: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收養關系的解除情況有
法律主觀:
收養關系是可以解除的。需要注意,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法律客觀:
在我國按照《收養法》的規定,收養關系的解除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一、在被收養人成年前,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征得本人同意。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三、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四、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向法院起訴。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協商確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收養關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住房應予以分割。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的租賃房屋,應根據公房承租的有關規定處理,如原承租人死亡的,應依法變更承租人。在養子不孝的情況下,如果被收養人早已成年,收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請,法院一般會支持。如能夠證明自己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則被收養人應向收養人給付生活費;如果能證明被收養人對收養人有虐待、遺棄行為,也可要求被收養人補償收養人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收養協議解除的條件
法律主觀:
一、收養協議解除條件
1、在養子女成年以前,須得收養人和送養人同意,雙方對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養子女年滿8周歲以上的,還應征得本人同意。
2、在養子女成年以后,須征得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即養父母和養子女的同意,雙方對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在這種情況下,送養人的同意并不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必要條件。
此外,當事人還應根據具體情況,就就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和生活等問題達成協議。
二、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自取得解除收養證之日解除。
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 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三、收養的孩子是否具有 繼承權
有的,即使是收養的孩子也是具有繼承權的。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依據法律擬制形成了一種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具有撫養、贍養的義務,也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養子女和生父母雖然有血緣關系,但從法律上講,他們從與養父母確定合法收養關系起,父母子女之間就不存在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及其繼承權了。一般情況下,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綜上所述,解除收養協議的條件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到有關機關進行解除登記。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法律分析: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收養證怎么解除收養關系
沒有收養證可以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但是協商解除之時應該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如果收養的孩子已經成年,那收養人和已經成年的養子女可以協商解除收養關系。也可以去民政局辦理解除手續。
一、解除無收養手續的收養關系的程序有:
1、填表申請;
2、遞交證件證明;
3、收回收養登記證;
4、審查審批;
5、頒發解除收養登記證明。
二、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收養登記證;
4、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
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三、協議解除的條件要求:
1、首先,要當事人的同意,養子女未成年時,需要得到養父母的同意,如果已經成年了的,只需要養子女自己同意即可。
2、其次,解除收養關系的需要處理好財產問題和生活問題,當事人協議解除以后,要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且需要說明雙方解除收養關系的理由。
3、公證人員需要對解除的情況進行調查,符合條件的,會辦理公證,解除兩者的收養關系,雙方的收養關系自收到公證書之日起就宣告解除。
依當事人一方要求解除,也就是訴訟解除,因為雙方對于收養關系的解除存在爭議,通過訴訟程序提交人民法院進行處理,人民法院首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依法進行判決。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收養的辦理程序:
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九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可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對收養關系解除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 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二、關于解除收養關系,法院會怎么判?
我國的法律對保護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看重的。如果養父母或者是生父母想要解除關系,法院在查明具體情況后,會遵循孩子的意見,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基礎的條件下進行處理。
如果孩子的親生父母知道他在新的家庭中生活的不好,也可以要求解除關系,法院也會予以解除。如果已經成年的孩子和養父母的關系惡化,其中有一方堅決要求解除雙方的關系,一般也是準許的。
如果在收養孩子以后發現他們具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難以治療的疾病,想要解除關系是不被允許的,但親生父母在送養的時候刻意隱瞞,就可以解除雙方的關系。
三、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是什么
(一)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準予解除。
(二)由于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三)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據此,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與收養人協議不成時,可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四)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捎杞獬?。
(五)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收養關系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并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
收養關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并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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