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代孩子放棄代位繼承有效嗎
爸爸放棄繼承權孫子能繼承爺爺的遺產嗎
視情況而定。
如果爺爺遺囑中寫明遺產留給孫子的,則孫子有權繼承爺爺的遺產;但如果是法定繼承的,則孫子無權直接繼承爺爺的遺產。因為孫子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如果孫子的父親先于爺爺奶奶去世,則孫子可以代位繼承父親的份額。
繼承:
繼承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從根本上說,它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又具有鮮明的身份特點,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或人身權。在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合法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
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如下: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對該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遺贈人死亡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4)遺囑因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等而無效的,對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6)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適用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如下:
(1)配偶,是處于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雙方。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專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的與被繼承人保持合法夫妻關系的人。配偶間的繼承權是平等的,夫妻得相互繼承財產,不因性別差異而有所區別。
(2)子女,是父母的親屬中最近的直系卑血親。根據《民法典》之繼承編的規定,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是子女的親屬中最近的直系尊血親。對子女的遺產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但是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其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4)兄弟姐妹,是最親近的旁系血親。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較為親近的直系尊血親。按照《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間也存在著撫養、贍養關系,這是他們之間享有繼承權的法理前提。
(6)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這是我國繼承法中的特色規定。一方面,其契合了我國社會在孝道理念的影響下廣泛存在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進行贍養的傳統;另一方面,其也有利于弘揚家庭的養老職能,鼓勵喪偶者繼續對配偶的父母進行贍養,體現權利義務相二致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盡主要贍養義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照料、幫助,必須是在生活上經常照料、經濟上長期供養,否則,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其地位相互平等。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代位繼承
1、定義
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本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取得遺產的直系卑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
2、代位繼承的適用要件
代位繼承的適用須具備四個要件:
①被代位繼承人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②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且沒有喪失繼承權。
③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不受輩數的限制。這里的直系卑血親包括擬制血親,如被代位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④代位繼承僅發生于法定繼承之中。
3、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
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
①代位繼承人替代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地位,與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按均等原則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無論代位繼承人為一人或多人,均只能取得被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
②同一順序再無其他繼承人繼承的,由代位繼承人獨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
二、轉繼承
1、定義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該死亡繼承人稱被轉繼承人,其繼承人稱轉繼承人。
2、適用要件
適用轉繼承應滿足以下要件:
①繼承人須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②被轉繼承人未放棄或喪失繼承權;
③須由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繼承發生的效力是:被轉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無合法有效的遺囑的,適用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奶奶的遺產孫子孫女有權利繼承嗎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孫女可以繼承嗎?
奶奶的遺產孫子孫女有權繼承,但是有前提條件,必須通過遺囑繼承或者代位繼承。因為孫子孫女都不是法定繼承人。
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孫女不能繼承,樓上說什么“可以繼承”的回答是錯誤的。
——這個道理非常簡單,小學畢業都能想明白:
1.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就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怎么會是什么孫子孫女繼承。
2.更重要的是,孫子孫女代位繼承的繼承權,來自父親,父親就是奶奶的兒子,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就是孫子孫女的父親放棄了繼承權,那孫子孫女哪來的繼承權?這不就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道理嗎——你的代位繼承權來自你和你爸爸的血緣關系,既然你爸爸都放棄繼承權了,你哪里的繼承權。何況你本身就不是法定繼承人!
所以,孫子孫女要繼承奶奶的遺產,只有兩個途徑:遺囑繼承和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話,第一順序繼承人絕不能放棄繼承權,那孫子孫女就沒有繼承權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祖父母的遺產父親放棄繼承孫子能拿到嗎
法律主觀:
孫子一般不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但如父親先于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可以依法獲得代位繼承權,繼承相應遺產,且該遺產一般只能為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您好,我想問下孩子爺爺名下的房產,離婚了,孩子父親放棄繼承給孩子留著,寫在離婚協議里有法律效力嗎?
您好,離婚協議的內容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孩子父親放棄繼承,您兒子仍無法直接繼承房產。這是因為法律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或無法繼承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在離婚協議中如此約定是無效的,同時需要提示您色是,離婚協議中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才是有效的,在房屋還不屬于您跟配偶的情況下,您是不能對財產產權作出約定的。
那么您想要子女,獲得爺爺名下的房產怎么辦?只能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也就是爺爺、奶奶生前都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重約定房屋歸您兒子繼承才可以。但是寫了遺囑后,立遺囑人有權隨時變更、撤銷,這一點是無法控制的,是立遺囑人的法定權利,所以這個風險也是無法避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協議離婚的查明】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
法言俗語: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睹穹ǖ洹返?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p>
在立法初衷上考慮,當前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齡化等社會問題給繼承法律帶來適用的壓力。越來越多的丁克家庭的出現導致被繼承人去世時,沒有法定繼承人,與此相伴而來的,由于缺乏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的第一順序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對于最親近的人的關照,被繼承人往往也無法及時或沒有能力訂立遺囑進行遺產分配。《民法典》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繼承權利,該條文是對社會現實的回應,將更多家族成員納入繼承人的范圍,有效減少了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更完滿地解決了家族財富傳承的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也就意味著家族財產有更大可能被自己家族親人繼承,而不會因為無人繼承而歸屬國家,體現了國家對私人權利更有力的保障。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無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那么兄弟姐妹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那就沒有人可以繼承遺產,被繼承人的遺產則要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
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無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財產,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還可以在其親人中得以延續,以彰顯法律對私產的尊重,也就是說,《民法典》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今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繼承。
關于代位繼承,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限制。只要存在子女的直系血親,不論是孫子女、外孫子女,還是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或是再下一代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均可代位繼承,而不受輩數的限制。
(2)養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女權利相同。涉及代位繼承概念中“子女”的概念均可以適用于養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如被繼承人的子女,亦適用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或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亦適用于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擬制血親。因此,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或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多得遺產的情形:第一,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這是養老育幼、照顧弱者精神的貫徹。第二,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4)代位繼承的前提是被代位人存在有效的法定繼承權。對代位繼承的性質,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為代位權,即因父或母喪失繼承權時,其晚輩直系血親亦無代位繼承權。此時,如果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不再作為法定繼承人多分得遺產,而是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適當分給遺產。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1)兩者性質不同。代位繼承是代位繼承人基于代位繼承權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而在轉繼承中,轉繼承人并不直接參與到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之中,其實際上是一種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2)繼承人死亡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制度,因此,只有當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會發生代位繼承。而轉繼承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應繼份額的制度,因此,在轉繼承中被轉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死亡時間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3)繼承人范圍不同。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應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該直系血親不受代數的限制;而在轉繼承中,其轉繼承人的范圍則遠大于代位繼承,在被轉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為該被轉繼承人的繼承人,在被轉繼承人沒有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其法定繼承人為該被轉繼承人的繼承人。(4)適用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若繼承人在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死亡,則可按法定繼承的規則進行適用,無適用代位繼承的必要;而轉繼承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同時也適用于遺囑繼承。
以案釋法:老任是一位高級工程師,有一子一女。兩年前,老任的女兒因車禍身亡,留下一個女兒小任。不久,老任也因傷心過度去世,留下了8萬元存款。老任的兒子將財產全部拿走,老任的外孫女小任認為自己也有繼承權。于是,小任將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外祖父的遺產。法院最終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成立,必須具備相關的條件,如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不受輩分的限制,同時,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子女必須生前享有繼承權。除此之外,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
法官說法
01、所有的繼承都可以代位繼承嗎?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特殊情況,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之所以存在于法定繼承中,是因為法定繼承發生在遺囑未處分到的財產部分,此時法律推定被繼承人愿意把其財產授予他最親近的人,也就是法律規定的兩個順序中的繼承人。而當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律從人之常情進行推定,被繼承人關心其孫輩的生活,愿意讓其繼承財產。因此,其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進行代位繼承。而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是明確指定了繼承人,因此此時不能適用法律的推定,當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這部分遺囑應不發生效力,所涉遺產應歸于法定繼承的范圍。
02、父親對祖父母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對子女在代位繼承中確定代位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有幫助嗎?
代位繼承中應考慮被代位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是否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是代表被代位繼承人的地位參與繼承,取得被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額。如果被代位人生前已放棄繼承或被剝奪繼承權,其子女無權代位繼承。同理,確定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所考量的因素,同樣適用于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份額的確定。
我國《民法典》第1130條第1款、第3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在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時,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這不但是《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致的體現,而且有助于弘揚尊老愛幼的中華傳統美德。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代位繼承的條件(想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五個條件)
法言俗語:據統計,中國的失獨家庭至少已超百萬。這些家庭的養老問題、未來保障亟待解決,隨之而來的繼承問題也應有相關解決途徑,除了生養死葬的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擴大代位繼承人的范圍,也是基于考慮保護部分特殊家庭的個人私產問題而進行的立法完善,使無人繼承的概率大幅降低,有利于財富在家庭范圍內傳承,有效避免財富流失。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有兩類: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繼承人須為直系晚輩血親,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人須為兄弟姐妹的子女。這兩類人之間有很大的區別:首先,直系晚輩血親排除了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者直系長輩血親,同時,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其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則限定了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的子女,此處的子女為《民法典》第1127條第3款規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從法律規定來看,《民法典》擴大了繼承范圍,將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納入了繼承范圍。但這種繼承,同時需要滿足以下兩個特定的條件:
(1)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去世,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都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被繼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才能繼承遺產,所以不存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會奪走自己孩子財產的情況。
這條法律的規定,是防止沒有繼承人,從而盡可能擴大繼承的范圍。
以案釋法:某縣老干部老孫有兩個兒子孫甲、孫乙。兩個兒子都已經成家單立門戶。孫甲結婚后生有一個男孩。孫乙結婚后生有兩個男孩。2004年6月24日,孫乙在公共場所搶劫一名婦女的錢包,被巡警追趕。因孫乙強烈反抗拘捕被巡警當場擊斃。老孫年老經不起打擊,于2004年9月離開人世。老孫死后,老孫之妻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孫甲認為,母親放棄繼承權,則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自己一人,所以欲獨占4萬元遺產。孫乙之妻劉某認為,盡管孫乙已死去,但兩個孩子應代替其父孫乙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來繼承遺產。所以,遺產應當由孫甲和自己的兩個孩子3個人平分。雙方爭執不下,無奈,劉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兩個孩子的法定繼承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孫乙雖有犯罪行為,但未被剝奪繼承權。因此,孫乙享有對其父遺產的繼承權利。孫乙的兩個兒子有代替孫乙繼承其祖父遺產的權利,但孫乙兩個孩子應繼承的份額為孫乙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于老孫之妻放棄繼承權,所以,老孫的遺產應由孫甲和孫乙的兩個兒子共同繼承。
本案中,孫乙作為老孫的兒子,是合法的被代位繼承人,因為孫乙先于老孫而死亡,孫乙的兒子是孫乙的晚輩直系血親,也是老孫的晚輩直系血親,所以是合法的代位繼承人。因此,孫乙的兩個兒子有代替其父孫乙繼承其祖父老孫遺產的權利。
法官說法
01、喪偶婦女繼承公、婆遺產時,會不會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
不會。
有的人認為,喪偶婦女的公、婆死亡時,喪偶婦女的子女有權代替先亡的父親代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必要再允許喪偶婦女繼承公、婆的遺產了,不論喪偶婦女對公、婆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喪偶婦女如果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她便是以獨立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公、婆的遺產。
因此,喪偶婦女繼承公、婆遺產時,并不妨礙或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公、婆的遺產;反之,子女代位繼承公、婆遺產時,也不影響喪偶婦女對公、婆遺產的繼承權。
02、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其子女還會享有代位繼承權嗎?
放棄繼承權人的子女不再享有代位繼承權。這是因為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那么放棄繼承的效力就應追溯到繼承開始之時。放棄繼承包括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如果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那么其應繼承的份額應當由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如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只有一人亦放棄繼承的),那么遺產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那么該部分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繼承人為數人,其中一人放棄繼承,則該遺囑繼承人所應繼承的份額應由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如果所有遺囑繼承人均放棄繼承,那么被放棄繼承的遺產均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此種條件下,若再無法定繼承人,那么除繳納稅款、清償債務外,應作為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父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或拒絕接受遺贈嗎
【案情簡介】
小華5歲的時候,母親因為胃癌去世,小華和父親廖某相信為命。廖某是工程師,常年在外做項目,根本無暇照顧小華。為了小華的身心健康,廖某在小華7歲的時候為她找了繼母孫某。孫某在廖某回家時對待小華特別耐心,經常為小華做可口飯菜并為孩子買衣服。但這都是表面現象。一旦廖某出去工作,孫某就像變了一個人,不但經常毒打小華還對小華冷嘲熱諷,害得小華經常沒有飯吃,十分可憐。廖某在一次出差的路上遭遇車禍不幸去世,留下了巨額遺產。孫某為了能獨吞廖某的遺產,便以小華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小華寫下了書面聲明。聲明小華放棄繼承權。孫某這樣做正確嗎?孫某可以代未成年的小華放棄繼承權嗎?
【法律解讀】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是否可以代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或者拒絕接受遺贈的問題。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第一種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第二種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遺贈指被繼承人臨終前以遺囑方式轉讓其部分遺產的行為。未成年子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情況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一般是純粹對未成年人有利的行為,父母一般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或拒絕遺贈。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己也不可以放棄繼承權。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時,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所以,父母不能代為未成年子女拒絕他人遺贈。如果父母代子女作出的決定明顯損害子女利益的,也應認定為無效。結合本案,雖然孫某以繼母的身份成為小華的法定代理人,但其代替小華書寫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損害了小華合法權益,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一般是純粹對未成年人有利的行為,父母一般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或拒絕遺贈。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己也不可以放棄繼承權。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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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我國法律對于繼承的規定,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和子女。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一順位共同、平等的享有繼承份額。無論兒子是否放棄繼承,兒子的配偶始終是沒有繼承權的。當然從實際利益上考量,如果兒子放棄了繼承權,兒子則不再享有其父母房產的份額,那么在百年之后,兒子配偶如果可以作為兒子的繼承人的話,確實會因此缺失一筆財產。
相反,如果兒子不放棄繼承,且該房產份額如果并未在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兒子一個人,那么該房產份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我們還需要考查是否還存在其他具有繼承效力的法定文件。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有關婚姻、繼承方面的事項需要提早準備,早做安排,方可更為及時、合理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關于遺產問題中“代位繼承”,和放棄繼承的相關手續。
放棄繼承最簡單。
直接在房管局繼承過戶時寫放棄繼承的書面證明即可;或者到公證處公正放棄繼承,這樣放棄繼承的人就可以在房產過戶時不必親自去房管局了。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本應由繼承人繼承的遺產,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的法律制度,又稱間接繼承。 適用代位繼承的條件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不適用代位繼承。
二、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子女。
三、被代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則其應該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這不是代位繼承而是轉繼承。
四、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 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和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和養子女和被繼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且代位繼承不受輩分的限制。
五、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權。 若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但代位繼承人在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較多時,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六、無論代位繼承人是一人還是數人,代位繼承人都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即繼承有局限性。
兒子要放棄繼承父親遺產 等母親百年之后兒子還能繼承全部遺產嗎?
你好,可以繼承的。父親的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子女放棄繼承的,那么父親的遺產由父母和配偶繼承,如果父母已經不在世的,父親的遺產由配偶全部繼承。所以如果是獨生子女,祖父母又已經離世的,父親的財產全部由母親繼承。如果母親去世了,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如果在世的繼承人只有兒子,那么兒子可以全部繼承母親遺產,如果還有兄弟姐妹的,和兄弟姐妹平方財產。另外,還要看母親有沒有遺囑,如果母親吧遺產遺贈給了繼承人以外的主體,母親的財產要從遺囑,按照遺囑的約定來分配財產。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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