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拒不配合司法鑒定怎么處理(司法鑒定對方不配合怎么辦)
最高法解釋一方不配合鑒定
一、不配合鑒定的法律后果
1、導致訴訟拖延。一般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后,法院會對案件中止審理,視鑒定情況再恢復審理。
但是,如果重新鑒定中,被鑒定人不配合鑒定,鑒定是無法進行的,由于鑒定結論遲遲無法確定,導致案件久拖未決,甚至會導致案件超審限、超期羈押。
2、影響案件審理。鑒定結論可以直接證明被害人或當事人的傷殘等級;
影響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輕或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大小,賠償金額等。鑒定結論對于案件的審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3、引發涉訴信訪問題。被鑒定人不配合鑒定,導致重新鑒定無法進行,除了對案件本身有很大的影響外,還容易引發涉訴信訪問題。
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1、一方要做司法鑒定,另外一方不同意的,視作鑒定結果對不同意的一方不利。依照對不同意方不利的結果判決。
2、被告不同意可以重審認定,法院可以給被告一次重新鑒定。
三、不同意司法鑒定處理方法
1、訴訟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鑒定意見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鑒定申請。
2、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對鑒定人員的質證,以確定該鑒定是否合法、鑒定意見是否正確,從而達到推翻該鑒定意見的目的。
3、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請重新鑒定的,需要向法院說明原鑒定意見錯誤的證據或理由,最后需要法院審查后來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不配合司法鑒定的后果
不配合司法鑒定是指當事人對另一方提出的司法鑒定如筆跡鑒定、親子鑒定等拒絕配合導致鑒定無法實施。那么,如果當事人不配合司法鑒定會有什么后果?拒不配合司法鑒定法院如何處理?下面就由為您整理關于不配合司法鑒定的后果的相關內容。一、不配合司法鑒定的后果
拒不配合法院司法鑒定對訴訟進程的影響有:
1、導致訴訟拖延。一般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后,法院會對案件中止審理,視鑒定情況再恢復審理。但是,如果重新鑒定中,被鑒定人不配合鑒定,鑒定是無法進行的,由于鑒定結論遲遲無法確定,導致案件久拖未決,甚至會導致案件超審限、超期羈押。
2、影響案件審理。鑒定結論可以直接證明被害人或當事人的傷殘等級,影響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輕或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大小,賠償金額等。鑒定結論對于案件的審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3、引發涉訴信訪問題。被鑒定人不配合鑒定,導致重新鑒定無法進行,除了對案件本身有很大的影響外,還容易引發涉訴信訪問題。由于被鑒定人不配合鑒定,另一方當事人又對原有的鑒定結論持有合理懷疑,最后案件的審理結果必然無法讓當事人信服。
二、拒不配合司法鑒定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鑒定,此鑒定必須對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筆跡鑒定,親子鑒定等等,對方拒絕配合,會導致鑒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鑒定確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果。此時應當推定申請鑒定一方所主張的待鑒定案件事實成立。因為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請鑒定并得到法院準許時,已經完成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應當配合鑒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鑒定才能完成其舉證義務,其拒不配合鑒定,視為放棄舉證,應當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請鑒定一方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
三、被鑒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鑒定的原因
1、客觀因素。司法實踐中,一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主要是針對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所作的司法鑒定書。在重新鑒定申請被依法準許后,被鑒定人往往會以該鑒定結論程序合法、鑒定人員資質合格,該鑒定結論客觀有據為由予以抗辯,并拒絕進行重新鑒定。
2、心理因素。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可以由法院委托、當事人自行委托、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其中自行委托鑒定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比較大,出于各方壓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慮,有些鑒定結構做出的司法鑒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在一方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下,出于人的本性,當事人往往會出現害怕重新鑒定改變原先鑒定結論的心理,因此,他們以沒有時間等各種原因搪塞,拒不配合進行重新鑒定。而且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客觀上被鑒定人擺脫了“心理負擔”。也有的當事人擔心每個鑒定機構人員素質不同、看法不同,可能會對相同的傷情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為此拒絕配合重新鑒定。
3、立法因素。重新鑒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不能濫用,為此,《證據規定》對重新鑒定的申請條件以及何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準許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比如《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也即只有當時人有證據足以反駁才能進行重新鑒定,由于鑒定結論對審判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對重新鑒定一般會予以準許,但被鑒定人往往視此為“救命稻草”,拒不配合重新鑒定。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關于不配合司法鑒定的后果的相關內容。當事人拒不配合司法鑒定的,可能會導致訴訟拖延、影響案件的處理。如果拒不配合鑒定,視為放棄舉證,應當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請鑒定一方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
司法鑒定對方不配合怎么辦
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司法鑒定是什么,司法鑒定在訴訟程序中很常見,司法機關聘請專業的人對有異議的人或物進行鑒定提出鑒定意見。那么對方拒不配合做司法鑒定該怎么處理?閱讀完以下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一、對方拒不配合做司法鑒定該怎么處理
對方拒不配合司法鑒定的,當事人可能就無法得到鑒定意見來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可以提出其他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或申請法院對當事人擬鑒定的事項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二、司法鑒定需要雙方同意嗎
司法鑒定需要雙方同意。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26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個人委托司法鑒定可以嗎
可以。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綜上可知,對方拒不配合司法鑒定的,當事人可能就無法得到鑒定意見來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可以提出其他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或申請法院對當事人擬鑒定的事項進行鑒定。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對方拒不配合做司法鑒定該怎么處理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的律師。
對方不同意鑒定怎么辦
法律分析:應當申請法院提交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在必要的時候法院會依職權提交司法部門進行鑒定。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鑒定請求權,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可以重新鑒定,法官控制鑒定的最終決定權。為了保障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權能實質性的行使,法律還應規定,只要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符合法定程序性要件,法院就應當批準,不得對控辯雙方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法院不批準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得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被告不同意司法鑒定應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方要做司法鑒定,另外一方不同意的,視作鑒定結果對不同意的一方不利。依照對不同意方不利的結果判決。
所以,被告不同意可以重審認定,法院可以給被告一次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
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司法鑒定對方不同意應該怎么辦
司法鑒定 對方不同意應該怎么辦 訴訟 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鑒定意見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鑒定申請。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對鑒定人員的質證,以確定該鑒定是否合法、鑒定意見是否正確,從而達到推翻該鑒定意見的目的。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請重新鑒定的,需要向法院說明原鑒定意見錯誤的 證據 或理由,最后需要法院審查后來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鑒定。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鑒定 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司法鑒定如果一方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前提是必須由重新鑒定的理由,沒有的話,申請不會批準。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在正規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那么鑒定結果都是不會錯的,沒有重新鑒定的必要,既浪費金錢,又浪費時間。
對方拒不配合做司法鑒定該怎么處理
對方拒不配合司法鑒定的,當事人可能就無法得到鑒定意見來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可以提出其他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或申請法院對當事人擬鑒定的事項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被告不配合鑒定,法院怎么辦
對于司法來說,最好大家都配合做鑒定,會減少不必要的麻煩。那么,如被告不配合鑒定怎么辦呢?接下來由的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如被告不配合鑒定怎么辦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以下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如被告不配合鑒定怎么辦
對方一旦不配合司法鑒定的相關規定,其法院可以進行相關的強制措施,讓對方必須履行。而且其所造成的相關的影響也是非常嚴重的,其后果更加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鑒定,此鑒定必須對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筆跡鑒定,親子鑒定等等,對方拒絕配合,會導致鑒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鑒定確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果。此時應當推定申請鑒定一方所主張的待鑒定案件事實成立。
因為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請鑒定并得到法院準許時,已經完成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應當配合鑒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鑒定才能完成其舉證義務,其拒不配合鑒定,視為放棄舉證,應當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二、被鑒定人拒不配合鑒定的原因是什么
1、客觀因素。
司法實踐中,一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主要是針對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所作的司法鑒定書。在重新鑒定申請被依法準許后,被鑒定人往往會以該鑒定結論程序合法、鑒定人員資質合格,該鑒定結論客觀有據為由予以抗辯,并拒絕進行重新鑒定。
2、心理因素。
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可以由法院委托、當事人自行委托、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其中自行委托鑒定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比較大,出于各方壓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慮,有些鑒定結構做出的司法鑒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
在一方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下,出于人的本性,當事人往往會出現害怕重新鑒定改變原先鑒定結論的心理,因此,他們以沒有時間等各種原因搪塞,拒不配合進行重新鑒定。而且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客觀上被鑒定人擺脫了“心理負擔”。
3、立法因素。
鑒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不能濫用,為此,《證據規定》對重新鑒定的申請條件以及何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準許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三、司法鑒定費用減免
司法鑒定收費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中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項目,仍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發改價格〔2009〕2264號制定的收費標準為基準價,司法鑒定機構和委托人根據鑒定工作的難易、復雜程度等情況在國家規定基準價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有效證明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鑒定費用。
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司法鑒定費用。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指派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經濟確有困難,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應減收或免收司法鑒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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