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日期和發離婚證的日期不一樣嗎(離婚登記日期和發離婚證的日期不一樣嗎)
離婚日期是寫領離婚證的日期嗎
法律主觀:
有。離婚證上有離婚日期的且離婚日期不能變更。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 第三十九條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第五十七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離婚協議書 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登記日期就是離婚辦理日期嗎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就是離婚日期,即婚姻中雙方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的日期。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日期一致嗎
法律主觀:
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的日期是同一天,說明離婚協議是在辦理離婚證那天簽訂的,也就是說簽訂離婚協議和辦理離婚手續是同一天。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客觀:
為:《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證的登記日期是離婚日期嗎
離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就是指離婚日期,也就是離婚登記申請辦理完畢的日期。補辦的離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也仍然是離婚日期。自離婚日期之日起,婚姻中的雙方當事人就正式解除了彼此之間的婚姻關系。
一、離婚證的登記日期是離婚日期么?
離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就是離婚日期,即婚姻中雙方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民法典》實施后離婚流程
《民法典》實施后,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時間,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四)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時間,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
根據規定,發給離婚證。
離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就是離婚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提出了離婚冷靜期,在離婚登記申請上交到離婚登記機關的30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改變決定,可撤回離婚申請書。《民法典》實施后,登記離婚需要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和登記這五步進行。
離婚證字號和登記日期不一致
兩個日期不一樣的原因可能是發放日期或申請時間不一致。
1、離婚登記日期指的是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日期,而離婚證字號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發放離婚證的日期。這兩個日期可能因時間差而不同。
2、離婚登記日期和發離婚證的日期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就是離婚日期嗎
離婚證登記日期是離婚日期。離婚證上是有離婚日期的,而且此日期是不能隨便的進行更改。在離婚證發放的那一天起,雙方的婚姻關系就已經合法的解除,如果在離婚之后想要再結婚就需要拿到離婚證來辦理結婚登記,沒有離婚證的情況也能用離婚判決書代替。一般辦證都是原日期,補辦離婚證日期不會變的。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的時間是以結婚證上的日期為準,同樣的道理,離婚的時間就只能以離婚證上面登記的時間為準,我國對結婚或離婚都設定了一定的條件限制,離婚冷靜期的條款生效之后,就算是滿了30天,也得雙方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證的登記日期是離婚日期嗎
該證件的登記日期是離婚日期。
離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是指雙方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辦理完畢的日期,也就是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日期,提前確定離婚日期難以做到與登記日相符。因此,離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也是離婚日期。
離婚證的登記日期是離婚日期嗎
法律主觀:
是的, 離婚證 上面的登記日期是雙方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 辦理完畢那天的日期。即是說,從登記 離婚 那天的日期開始,雙方原來的婚姻關系就正式解除了,不屬于夫妻關系了。內地居民 自愿離婚 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登記日期和發離婚證的日期不一樣嗎
法律分析:離婚證上面的登記日期是雙方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辦理完畢那天的日期。即是說,從登記離婚那天的日期開始,雙方原來的婚姻關系就正式解除了,不屬于夫妻關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證登記日期和離婚證號不一致
法律主觀:
是, 離婚證 上面的登記日期是雙方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 辦理完畢那天的日期。也就是說,從登記 離婚 那天的日期開始,雙方原來的婚姻關系就正式解除了,不屬于夫妻關系了。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 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 子女撫養 、財產以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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