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
販賣毒品網絡交易現場怎樣認定販毒數量
販賣毒品的交易現場認定販毒數量:
1、以現場抓獲的販賣毒品交易的數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販賣人隨身攜帶的毒品量認定;
2、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
3、毒品客觀狀態已不復存在或者無法查清的,按販賣毒品交易雙方均認可的數量來認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毒品犯罪在住處查獲的大量毒品如何認定販毒數量
法律主觀:
毒品犯罪 的毒品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348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毒品犯罪被告人購買了一定數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應按能夠證明的販
法律主觀:
以販養吸類型的毒品犯罪,販毒數量如何認定 一、什么是以販養吸 “以販養吸”是毒品犯罪中一個專業的名詞,是指有些毒品犯罪人既參與販賣毒品犯罪活動,自己也吸食毒品的行為。因為該類被告人既販賣毒品又吸食毒品,所以對其販賣毒品數量的認定,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雖然最高院出臺了司法解釋對此種情況進行了規定,但不能完全涵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二、案件關鍵點 1、在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處查獲的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 2、有證據證明購買,但無證據證明賣出,也未查獲毒品,是否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 三、販毒數量認定 根據《全國部分 法院 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販賣毒品數量的認定,涉及三個問題:第一,已經被實際賣出的毒品數量;第二,已經購買,尚未賣出,但查獲部分毒品的;第三,已經購買,尚未賣出,也未查獲毒品的。第一種情形是典型的販賣毒品,關鍵是第二、三種情形中販賣毒品數量的認定問題。 第一,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既販賣毒品又吸食毒品,對于其已經實際賣出的毒品,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這是毋庸置疑的;對于查獲的毒品,雖然被告人吸食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但根據其有販賣的情形,原則上應將這部分毒品按照以販賣為目的而購買的毒品,將其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但是,也必須考慮到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被查獲的毒品有被被告人自己部分吸食的可能性。因此,在量刑時要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酌情從寬處理。司法解釋對于此問題也有相應的規定,即:對于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其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當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酌情處理;被告人購買了一定數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應當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的數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計入在內。 第二,根據司法解釋的精神,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購買一定數量的毒品后,吸食掉其中的一部分的,已被吸食部分不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同樣,對于有證據證明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已經買入了毒品,但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販賣而購買,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毒品被其販賣,亦未查獲毒品實物的,如果該毒品的數量在個人合理吸食毒品的限量內,存在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這部分毒品不應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 販賣毒品的數量決定著 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的量刑,幾克的數量可能影響到被告人幾年的自由,可謂“失之毫厘,謬以千里”。因此,販賣毒品數量的認定至關重要。以上就是該問題的回答,您有其他疑問歡迎移步 找律師 咨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毒品數量如何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規定毒品數量如何算 在 毒品犯罪 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對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數量的多少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數量越多,表明行為人的犯罪社會危害性越嚴重;反之,毒品數量越少,則表明行為人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越輕。同時,毒品數量的多少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也同樣成正比,即案件行為人涉毒數量越多,一般表面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越大,反之,涉毒數量越少,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也越小。僅僅就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而言,根據刑法第347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原則上都應定罪處罰,但是,毒品數量的多少卻是對行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據;對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數量的多少不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據,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據。因此,對于任何毒品犯罪來說,毒品數量的計算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刑法》第357條第2款明確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刑法第347條第7款明確規定: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一、對于毒品的數量計算,必須以查證屬實的為準。不能查證屬實的,屬于道聽途說,或者僅僅是由行為人自己交代但沒有其他 證據 加以證實的,不應計算在內。 第二、對于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上不以純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種手段在純度摻以面粉、淀粉、藥粉等雜質加重分量,或者將精制毒品稀釋后販賣,或者因用使司法實踐中所查獲的純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幾十倍,為了嚴厲懲治毒品犯罪,在計算毒品數量的時候,不論毒品中含有多少雜質,其純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純度進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實際重量進行計算。 二、計算毒品犯罪的數量應注意什么 計算毒品犯罪的數量,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 1、對于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將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將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 2、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后其數量才可達到判處 死刑 標準的案件,更應慎重量刑,對被告人可不判處 死刑立即執行 ; 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于十分明確的同種類毒品一般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種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屬不同種類的毒品時,則需要對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進行鑒定。 對于一些毒品類犯罪,實際定罪的時候,可能并不會考慮到毒品的數量,比如走私毒品罪,因為屬于行為犯,只要有相應走私毒品的行為,就可以認定構成此罪。但如果是 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話,那么定罪的時候就必然會充分考慮到持有的毒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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