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適用那些人(不適用死刑的三種人)
對下列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一、哪些人不適合執行死刑
1、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一款:不得對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適用死刑:
(1)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
(3)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4)在羈押期間已經懷孕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不應適用死刑;
(5)不能為了滿足判處死刑而強制懷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產。
2、第二款的要點是:
(1)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而非犯罪的時候。所以,即使犯罪的時候不滿75周歲,但只要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原則上就不能判處死刑。
(2)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通常指以暴力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致人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我國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執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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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不適用死刑的人包括哪些人
法律分析:不適用死刑的人包括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不適用于哪些人
死刑不適用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法律分析】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十八周歲指按罪犯的實際出生年月日核對,以十八周歲生日當天二十四點以后為滿十八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不管其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不能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不適用死刑的人包括有: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以及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人;但若其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則仍應當處以死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哪些人不適合死刑
法律分析:以下這些人不適用死刑: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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