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的特點是怎樣的
股票股東權益分類介紹之普通股特點
股票種類很多,可謂五花八門、形形色色。這些股票名稱不同,形成和權益各異。股票的分類方法因此也是多_多樣的。按股東權利分類,股票可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后配股。
普通股普通股是隨著企業利潤變動而變動的一_股份,是股份公司資本構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業資金的基礎部分。普通股的基本特點是其投資收益(股息和分紅)不是在購買時約定,而是事后根據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業績來確定。公司的經營業績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經營業績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資本構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風險最大的一_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見的一_。在我_上交所與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點概括為如下四點:
(1)持有普通股的股東有權獲得股利,但必須是在公司支付了債息和優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視公司凈利潤的多少而定。當公司經營有方,利潤不斷遞增時普通股能夠比優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過50%;但趕上公司經營不善的年頭,也可能連一分錢都得不到,甚至可能連本也賠掉。
(2)當公司因破產或結業而進行清算時,普通股東有權分得公司剩余資產,但普通股東必須在公司的債權人、優先股股東之后才能分得財產,財產多時多分,少時少分,沒有則只能作罷。由此可見,普通股東與公司的命運更加息息相關,榮辱與共。當公司獲得暴利時,普通股東是主要的受益者;而當公司虧損時,他們又是主要的受損者。
(3)普通股東一般都擁有發言權和表決權,即有權就公司重大__進行發言和投票表決。普通股東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權,持有兩股者便有兩股的投票權。任何普通股東都有資格參加公司最高級會議--每年一次的股東大會,但如果不愿參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來行使其投票權。
(4)普通股東一般具有優先認股權,即當公司增發新普通股時,現有股東有權優先(可能還以低價)購買新發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百分比不變,從而維持其在公司中的權益。比如某公司原有1萬股普通股,而你擁有100股,占1%,現在公司決定增發10%的普通股,即增發1000股,那么你就有權以低于市價的價格購買其中1%即10股,以便保持你持有股票的比例不變。在發行新股票時,具有優先認股權的股東既可以行使其優先認股權,認購新增發的股票,也可以出售、轉讓其認股權。當然,在股東認為購買新股無利可圖,而轉讓或出售認股權又比較困難或獲利甚微時,也可以聽任優先認股權過期而失效。公司提供認股權時,一般規定股權登記日期,股東只有在該日期內登記并繳付股款,方能取得認股權而優先認購新股。通常這_登記在登記日期內購買的股票又稱為附權股,相對地,在股權登記日期以后購買的股票就稱為除權股,即股票出售時不再附有認股權。
股東享有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是對股東權的高度概括。具體來說,主要包括:
1、投資受益權
也稱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權利。獲取股利或投資利潤,是股東投資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東最重要的自益權,也是股東基于股東資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項權利。《公司法》第177條第4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當然,股東能否取得股利,取決于公司當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潤,及股東會分配的決議。因此,只有股東會作決議分配股利時,股東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體請求權或訴權。
2、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
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或股本,但可以通過轉讓來轉移風險。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對自由的多,而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受到較多的限制。
3、剩余財產分配權。
股東對公司清算時剩余財產有分配的權利。
4、優先認股權
(1)股東對轉讓的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2)股東對公司發行的新股有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作了明確規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應該作出決議的事項包括: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除此之外,公司法再無其他條款涉及股東新股認購問題。該規定實為采取任意主義的立法態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認。
5、股票交付請求權
公司對股東有交付股票的義務,股東有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36條“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以上權利,均是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從股東權分類上屬于股東自益權。與自益權相對的是股東共益權,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同時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如下權利:
6、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
股東參與經營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問題決策權。股東通過大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如投資計劃,增加注冊資本,合并等。
(2)建議或質詢權。我國公司法第97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建議或質詢。
7.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這是股東最實質的管理公司的權利。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而是通過董事會進行;股東通過選舉董事,進而獲得對公司業務的控制權。董事會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選舉董事成為股東控制公司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股東的實質權益所在。
8、知情權
股東有權知曉公司經營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權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閱權。
我國《公司法》第97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第16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但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十分原則和概括,范圍也十分有限。
9、訴權
股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門、法院尋求救濟。其中,股東的訴訟是重要、最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股東在權提起的訴訟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訴訟,二是派生訴訟。
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純為自身利益而以股東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的訴訟。股東的該項權利,可由股東單獨行使,也可由股東共同行使。但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時,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未規定對其他侵害股東權益的行為如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也未規定股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對于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東的資格、訴訟的條件、時效等的規定也屬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易造成個別股東惡意濫用這一訴訟權利的現象。
派生訴訟,也稱代表訴訟、間接訴訟、第二級訴訟,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等的侵害時,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該不當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為了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以要求停止侵害,賠償公司損失。西方國家已廣泛設置。我國公司法及民事訴訟法均設立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股東的權利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股東權利大概有以下八項內容:1、股東身份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2、參與決策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實現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3、資產收益權,股東有權分取紅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財產。4、退出權,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5、知情權,股東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的優先認購權。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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