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脫產享受補貼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于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依法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的領導,依法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自己的職責;支持、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依法管理好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及時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二章 村民會議
第五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除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所列事項外,開展下列工作:
(一)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三)評議和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討論、制定計劃生育方案;
(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開會決定的事項;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在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村民會議的組成及職權,村民小組長的職責,村民的權利與義務;
(二)土地管理、承包費的收繳和使用、生產服務、財務管理、村辦企業管理;
(三)社會治安、鄰里關系、婚姻家庭、敬老養老、計劃生育及檔案管理;
(四)科技文化教育、法制道德教育、移風易俗、反對邪教和封建迷信等;
(五)村民會議認為應當規范的其他內容。
村規民約的內容由村民會議依法討論決定。
第八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總數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但是不得少于二十人。
村民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召集村民代表開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前將要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應當及時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映。
村民代表開會應當由全體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并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開會。
第十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依照《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直接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幾個自然村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照顧村落狀況。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依法進行換屆選舉。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公章、財務賬目、檔案資料及辦公設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二)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能夠帶領群眾勤勞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
(四)身體健康,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村民會議,并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接受村民的評議和監督;
(二)編制本村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教育村民實行計劃生育;
(六)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草案,管理村級財務和集體財產,提出村集體重大事項開支的草案;
(七)編制村莊建設規劃草案,并按照規劃進行街道建設,指導村民建設住房,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八)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促進村民團結和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加強民族團結;
(九)向村民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村民的法制觀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發展科技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組織村民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提高村民的道德修養和文化素質;
(十)教育村民愛護國家和集體財產;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涉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所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工作制度建設,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議事規則和紀律守則。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必要時,各下屬委員會主任和村民小組長可以列席會議。
村民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享受誤工補貼。享受的人數及標準,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享受誤工補貼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及補貼標準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向村民會議提出辭職,由村民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
(一)以權謀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玩忽職守,給村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規、政策規定生育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五)在年度評議中,半數以上村民認為不稱職的;
(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其他行為的。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罷免要求。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需要補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三個月內進行。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下屬委員會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
各下屬委員會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村會計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方可任用。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法定會計資格的,可以兼任會計。村民委員會主任不得兼任會計。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便于生產、生活和開展活動的原則將本村村民分設若干個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和撤換。村民小組長的職責是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組會議,組織本組村民貫徹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任務和開展各項活動,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辦理本村民小組的有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知識培訓,并負責解決所需經費。
第四章 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務公開欄、召開村民會議、發放明白紙等形式及時公開村務情況。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
(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二)本村財務情況和集體財產的保值、增值及處置情況;
(三)生育計劃的落實情況和學齡兒童的入學情況;
(四)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五)水電費的收繳情況;
(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財務情況至少三個月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保證村民享有廣泛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并接受村民的查詢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民會議可以推選三至五名村民組成村民理財小組。村民理財小組對村民委員會的收支賬目進行審查監督并對村民會議負責。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村民理財小組成員。
村民委員會的一切財務開支,由村民理財小組審查后,方能入賬。
村民理財小組至少每月審查一次財務賬目。
第二十七條 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經村民會議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可以對村民委員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辦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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