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退休公司需要給補償嗎
正常退休公司沒有補償,男性干部年滿60周歲,女性干部年滿55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職工退休的不屬于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主動離職,大多公司都會給該員工一定的金錢補償,工作越久的員工得到的補償就會越多。
員工退休公司怎么補償的標準如下:
員工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5歲)離職,分兩種情況: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用關于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條的只有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而沒有第二項。
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也不存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更不存在經濟補償。
二、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退休公司怎么補償標準?具體的退休補償會根據每個公司的要求來看,還有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會給退休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有經濟補償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或者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包括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達到1年以上不滿10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達到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二倍;達到20年以上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三倍。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退休年齡新規定:
1、退休年齡新規定男性:到2025年全部達到65歲退休,1955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齡為60歲,196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齡為65歲,1955至1960年之間出生的退休年齡為出生年份減去1895。計算公式:2025-(196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895;
2、女性(工人):到2045年全部達到65歲退休,1965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齡為50歲,198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齡為65歲,1965至1980年之間出生的退休年齡為出生年份減去1915。計算公式:2045-(198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915;
3、女性(干部):到2035年全部達到65歲退休,1960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齡為55歲,197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齡為65歲,1960至1970年之間出生的退休年齡為出生年份減去1905。計算公式:2035-(197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905。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不是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終止是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不屬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責任。
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合同需要補償金嗎
法律主觀:
《對關于實行 勞動合同 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 退休 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 勞動法 》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即不發給 經濟補償金 。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 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勞動者在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的時候,可以申請退休,而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會依法終止。不存在因為退休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還要經濟補償金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無需額外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補償。退休的年齡一般不能領到失業金,但是如果職工依法參與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則可以領取養老金。失業金的領取條件之一是失業人員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而退休人員一般不再繼續求職。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關于退休年齡規定如下:
1、在單位參保,并且從單位辦理退休的:男同志,工人和干部的退休時間是相同的,都是60歲退休;女干部,退休年齡是55歲,工人是50歲;
2、在個體窗口辦理退休的:男同志是60歲退休;女同志進入個人窗口參保繳費超過3年的,一律按工人辦理退休手續和待遇,50歲退休。沒有超過3年達到退休年齡的,干部55歲退休,工人50歲退休;
3、從來沒有工作單位的自由職業者,直接進入個人窗口參保并且退休的,男同志60歲退休;女同志55歲退休。
綜上所述,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賬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準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50歲退休公司有補償嗎
沒有。到了50歲退休年齡,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就終止了,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50歲被辭退沒有賠償,此時職工已應退休。
男職工50歲被辭退,需要分以下情況:
1、職工有過錯的,無需賠償;
2、職工無法勝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則無需賠償,否則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3、企業進行重整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4、企業違法辭退職工的,應當支付兩倍經濟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女職工年滿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主張補繳,不能補繳的可以主張補償。
松原法律問答顧問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兩種情況:
1、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養老金待遇的,屬于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情形,無需補償。
2、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上兩種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工人、職員年滿六十周歲,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下同)滿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員年滿五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滿十五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損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職員,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其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又符合本條(一)項條件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的工人、職員,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滿十五年,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或者醫生證明不能繼續工作的;
(四)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滿二十五年的工人、職員,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或者醫生證明不能繼續工作的;
(五)專職從事革命工作滿二十年的工作人員,因身體衰弱不能繼續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辭退60歲以上員工需要補償嗎
勞動者年滿60周歲被單位辭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60周歲的勞動者,可以辦理退休手續,跟單位直接解除勞動關系,不存在辭退的問題,公司辭退員工要想不給補償,必須證明勞動者有過錯行為。
一、年滿60周歲的勞動者辭退有補償嗎?
沒有補償,經濟補償沒有年齡限制。雖然勞動者年齡已過60歲,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然繼續履行合同,若用人單位以后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仍然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滿60歲之后,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單位和員工的勞動關系終止,是正常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年滿60周歲,不能繼續就業了。遭公司辭退是否有補償是60周歲以內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勞動合同失效后,應該按其它勞務合同的約定事項來執行。
員工滿60歲之后,不存在辭退了,法律上退休年齡是60周歲。勞動者超過60歲,其到了退休的年齡,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二、辭退員工有什么流程?
(一)認定員工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
(二)公司的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三)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沒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違紀,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
(四)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辭退年滿60周歲的勞動者沒有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認定勞動者有違紀行為,這樣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辭退的賠償金。
退休年齡已到,沒能退休,公司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
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到達退休年齡(不論有沒有退休),勞動合同終止,這種情況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所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超過退休年齡在外打工辭職后有補償嗎超過退休年齡在外打工因身體不適合法辭職能要求單位補償嗎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在外打工,因身體不適合法辭職能要。但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超過退休年齡后上班,屬于勞務關系,單位中止勞務關系則沒有補償。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辦理退休手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
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法律分析: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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