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家屬能否會見(公安偵查階段家屬能否會見犯罪嫌疑人)
偵查階段受害人家屬可以了解案情嗎
法律主觀:
犯罪嫌疑人 被關押進看守所,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 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 委托律師 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監護人 、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偵查階段家屬能否會見
法律分析:偵查階段家屬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逮捕期間,只可以辯護律師本人會見,律師不可以在會見時帶上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進行探視的。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要求委托常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偵查階段家屬能否會見
偵查階段家屬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家屬能否探望?
家屬可以探望,但需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且必須是近親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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