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拘留條款有哪些(刑訴法拘留釋放條款有哪些)
司法拘留有哪些,司法拘留的刑事處罰規定有哪
1、司法拘留的內容在 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 、 行政訴訟法 中都有規定。2、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3、具體處罰內容,請參見下列法律條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 訴訟參與人 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 擾亂法庭秩序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 直接責任人 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 執行通知書 ,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刑訴法關于拘留有哪些規定?
刑訴法關于拘留有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 證據 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 羈押 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 律師 為其提供 法律咨詢 、 代理 申訴 、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 刑事強制措施 有關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 立案偵查 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法作出拘留決定,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核實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拘留證,并立即派員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不予逮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拘留期限 自查清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綜上所述,刑訴法關于拘留的規定主要是圍繞著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展開分析的。對于被害人親自指證的嫌疑人,有再次犯案可能性的嫌疑人,有潛逃自殺傾向的嫌疑人,警方掌握明確證據的嫌疑人,有著明確犯罪事實的嫌疑人。以上內容都滿足拘留的條件。
新刑事訴訟法拘留有哪些規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訴法關于拘留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
刑訴法關于拘留的規定有: 1.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訴法刑事拘留條款
法律主觀:
拘留可以分為司法拘留、刑事拘留以及行政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話需要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拘留的條款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要求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另外居留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以后才可以進行實施,對普通公民公安機關人員沒有資格進行拘留,而且對拘留的時間也是有所限制的。
二、刑事拘留可以去香港嗎?
法律規定是不能的,連出市都不行。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執行機關的批準去外地是不可以的。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能折抵緩刑嗎?
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拘留期間的羈押期是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的,能折抵的一般是有期徒刑、拘役等的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果刑事拘留如果不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那就是屬于違法執法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新刑事訴訟法羈押期限有哪些
法律主觀:
新刑事訴訟法的拘留的羈押期限最長為37天。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但可延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新刑訴法拘留條款有哪些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釋放的條款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后釋放刑訴法的條款有什么
法律分析:拘留釋放的條款如下: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3、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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