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欠的賭債夫妻要共同還嗎
男人的賭債夫妻需要一起承擔嗎
法律分析:男人的賭債,夫妻不需要一起承擔。法律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男人的賭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妻子不需要一起承擔,應當由男人自行償還,即使債權人讓妻子償還,妻子也可以直接拒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貸款賭博,負債要一起還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一起還。夫妻其中一方賭博的債務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項用于個人賭博的,則其債權同樣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不僅夫妻中沒有借錢的一方不用還,即使借錢賭博的一方也沒有還錢的法律義務,出借人無法起訴要求法院保護其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老公欠下的賭債妻子需要還嗎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 債務 ”,不能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男方在外借賭債確實未經妻子同意,并且這筆債也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這筆債務由男方一人承擔;如果妻子同意丈夫借債參賭,且這筆債及其盈利也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妻子就應當對這筆 債務承擔 清償責任。 賭債是賭博的產物,由于賭博行為的非法性,所以因賭博所產生的賭債不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不產生法律上債之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妻子欠的賭債離婚丈夫要還嗎
妻子欠的賭債離婚丈夫不需要還。
賭博欠債不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因為賭博所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屬于賭博一方的個人債務。只有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才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符合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之間賭債算是共同債務嗎
一、夫妻之間賭債算是共同 債務 嗎 賭債是指夫妻一方因賭博所欠的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賭債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于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 二、如何認定賭債的效力? 涉賭債務可以結合涉賭債務中的當事人主體以及相互之間的行為不同而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賭博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直接用于賭博的債務,或者是先賭后借,一般情況是在賭博過程中,因賭博輸贏沒有實際支付,而采取 欠條 方式確認的賭博債務;或者是先借后賭,是指賭博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貸關系后發生賭博行為; 2、賭博關系中當事人與第三人產生的直接用于賭博的債務,其中,以是否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三人有惡意與善意之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予以制裁”,惡意借貸債務,一種情形是在賭場內或賭場之外,出借人為謀取高額利息,明知或應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賭博,而專門從事的放 高利貸 行為;一種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搏活動而借款的,出于親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借貸行為;善意借貸債務,是指不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與借款人產生的借貸關系。 其中對于第一種情形,或者不存在實際的借貸行為,或借貸關系雙方雖有借貸行為發生,但借款用于支付賭債,用途不合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當屬無效民事行為,均應認定為賭債,賭債自始不產生債的效力,法律不予保護;對于第二種情形,則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債權,不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債權。 綜上,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因此要是在夫妻 離婚 之后, 債權人 就賭債要求另一方承擔責任,此時可以就賭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來抗辯。
丈夫的賭債妻子是否要承擔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在一定的年齡內,很多人都會進行結婚生子,對此就是兩人共同的結合。但在婚后,如果夫妻之間丈夫由于一些個人的原因貪圖一些賭博,造成欠下賭債很多人都不知道債務償還妻子有無責任,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關于丈夫的賭債妻子是否要承擔。
丈夫的賭債妻子是否要承擔
不需要。
夫妻一方賭博所負的債務,因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所以應該由舉債人自己承擔,夫妻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是用于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債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其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例外情形。
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并且這種約定可以得到證明。
另一種是《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單方債務轉化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幾種情況:
1、婚前單方的轉化。婚前男、女單方債務,如果因婚姻關系的建立使之同時獲得對方認可并接受,婚后雙方又積極共同償還,且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雙方未有任何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婚前單方債務可以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產,因為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對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貴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財產中已經滲入了夫妻雙方付出的勞動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單方財產可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如果婚前個人的債務是因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為購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費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負的單方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兩地分居或一方長期在外工作,另一方為家庭生活而單獨所負債務。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歸,女方在家為子女交納學費而單獨所借的債務,這種單方債務不管對方是否明知,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4、男、女雙方一方出國在外時,單方接受外人對家庭贈與物品而產生的債務。例如被贈送的汽車發生肇事時,因而產生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正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一、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后,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并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范圍內。根據相關規定,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權,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為夫妻共同生活”范圍內。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該債務性質如何界定,不能機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確定,對“借款用途”的事實一般應由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舉債人不能舉證的,由債權人承擔替補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該案中被上訴人周*陽主張被上訴人應*惠向其借款69萬元,提供了借條、匯款憑證為據,已完成了舉證,但被上訴人周*陽主張本案債務屬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而被告邵-紅又予以否認,因此周*陽就該事實主張相對于邵-紅而言尚未完成舉證,即對該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實未能舉證證明,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該案借款性質應確認為應*惠個人借款,不屬被告應*惠與邵-紅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如果有債務,應區分債務的種類而確定清償責任。如果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債務,例如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購置共同財產等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有償還責任,在離婚時以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共同財產足以清償的,具體償還方式、償還責任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例如一方進行經營活動所欠債務,而該項經營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由本人負責償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開始時即應約定債務的清償原則、清償方式及各自應清償的數額,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離婚后雙方即應按照協議或判決履行償還責任。離婚后,如果發現一方偽造債務而致使另一方財產上遭受了損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在日常生活中對于夫妻雙方,我們可以了解一下關于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法律問題,如有涉及到相關的一些債務債權的償還,大家可以到咨詢我。